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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健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发挥分支机构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有关分支机构管理规定,以及中国保健协会(以下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所属的依本办法成立的分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不为分支机构颁发登记证书。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

协会会员与分支机构部负责分支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分支机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办法;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未经请示报告或者请示报告未批准的活动,不得实施;

(六)开展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单位应当是本会理事以上会员单位,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

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开展业务范围内各项工作所需要的人、财、物条件;

(五)有10家以上发起单位。

(六)拟任负责人(包括秘书长,以下同)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报告和附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拟定名称;

(二)所涉领域、专业或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成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分支机构的工作领域和业务范围;

(五)长期工作规划与成立后当年的工作计划;

(六)拟定负责人名单;

(七)经费来源;

(八)分支机构及其秘书处办公地址。

附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申请单位和发起单位简介;办公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其他材料等。

第十条 分支机构拟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保健协会;

(二)分支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分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三)分支机构的识别名称应当能准确反映其所属领域、专业或工作特性,且不得超出协会的业务范围。

分支机构的识别名称不得包含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也不得包含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带有地域性、企业性特征的名称。

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以分会为通用名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明显的行业属性;

(二)会员单位主要由同一行业领域的企业组成。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为通用名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针对行业某方面重要问题开展研究或者指导工作;

(二)业务特点具有专业性。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以工作委员会为通用名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接政府或者相关机构工作;

(二)在特定领域开展综合性工作的。

第十四条 协会收到申请报告和附件后,由会员与分支机构部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方式包括:对申请报告和附件的审核;与申请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承办人)和拟任负责人面谈;到申请单位和拟设立分支机构办公场所现场考察;请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意见等。

必要时,会员与分支机构部的分管副理事长和协会秘书长可以参与部分或者全部初审。

第十五条 初审结束后,会员与分支机构部应当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理事长办公会议提交全面的初审报告。

会员与分支机构部负责人和分管副理事长对初审结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负责对分支机构的审批。

理事长办公会议应当全面审议会员与分支机构部提交的初审报告。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承办人)和拟任负责人到场进行陈述,接受问询。

第十七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由理事长签署后,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协会将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协会向分支机构申请单位发出批准成立通知书。

分支机构印章由协会统一保管,并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存用印登记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设立,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设立原则和条件的;

(二)与协会已成立的分支机构所涉业务领域、专业或工作相同或者相似的;

(三)申请单位、拟任负责人正处于法律纠纷、信访或者纪检监察查办中,或者拟任负责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者个人征信记录存在问题的;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情形的;

(六)与协会章程相违背的。

第十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数量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每年新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不超过两个。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成立与换届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收到协会批准成立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应当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收回批准成立通知书: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的;

(二)分支机构会员单位或者理事以上会员单位未达到最低数量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由组成分支机构的全体会员单位选举产生,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为有效。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会长(主任委员,以下同)1人;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以下同)1至4人;秘书长1人(可以由副会长兼任)。会员单位30家以上的,副会长人数最多可以增加4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当事先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对分支机构负总责,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分管工作。

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等组成。

分支机构的专、兼职人员应当来自申请单位或者发起单位,协会和分支机构不承担其工资、劳务报酬等。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任期不超过二届,每届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届满前最后三个月内完成换届工作。

分支机构应当在换届前,将候选负责人名单、换届工作安排等情况上报协会,经协会批准后方可开展换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卸任会长可以受聘为新一届名誉会长,任期不超过一届。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换届时,应当及时做好相关文件、档案的全面移交工作,确保本分支机构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七条 会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职务的,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向分支机构说明情况,并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

协会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协助分支机构召开全体会员单位参加的临时大会,补选新的会长。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换届大会和临时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0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协会会员与分支机构部。

协会有关负责人应当出席会议,并向当选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颁发证书。

协会对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年发放年检证书。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在成立大会、换届大会和临时大会召开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新闻稿件、当选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名单、全体参会人员名单、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工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书等上报协会。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新增负责人或者变动现任负责人职务,包括分支机构正职、副职和秘书长,应当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说明原因和理由。

协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名称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必要性,以及变更前后的变化内容等。

变更名称的,可以在原名称中增减内容,不得全部更改原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应当与分支机构所涉领域、专业和工作相符。

协会会员与分支机构部负责受理和初核,同意变更的,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涉及名称变更的,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办公场所、通讯方式和联系人的,应当向协会会员与分支机构部备案。办公场所变更需要提交新办公场所产权或者租赁协议。

分支机构变更办公场所,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和必要性。协会会员与分支机构部应当组织初核,同意变更的,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

分支机构变更办公场所的,由协会以文件形式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协会办理注销手续:

(一)自行解散;

(二)分立或者合并;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分支机构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协会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应当向协会提交注销申请和分支机构有关注销的会议决议或者会议纪要。

协会会员与分支机构部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向理事长办公会议报告;决定予以注销的,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对注销的分支机构,协会会员与分支机构部应当收回分支机构负责人证书及分支机构牌匾,并以文件形式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注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对协会形成较大隐患的;

(二)确立的工作或者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分支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协会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调整的;

(四)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的;

(六)逾期一年以上不换届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员与分支机构部对有上条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启动注销程序。

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应当及时讨论会员与分支机构部提出的注销建议;认为应当注销的,形成注销决议,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对注销的分支机构,收回分支机构负责人证书及分支机构牌匾,进行资产处置和其他后续处理,并发布注销分支机构公告。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业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围绕协会中心工作和本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制定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上报协会会员与分支机构部。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围绕其业务范围,开展行业相关情况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定期向协会提供有助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和参与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参加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应当为委员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做好相关咨询、培训、标准、认证等工作,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会员单位解决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分支机构应当引导会员单位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推荐、监制产品和颁发证书、证牌,严禁开展产品评选(比)表彰活动。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但业务范围内的咨询服务、会议合作等除外。

分支机构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以协会或者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材料、承接任务等。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当组织开展下列活动:

(一)召开全体委员单位参加的分支机构年会;

(二)至少举办一次与业务相关的全国性大会或者大型活动(参会人数100人以上);

(三)组织至少一次行业相关调研活动或者专家研讨会。

协会倡导分支机构每年举办一次公益活动(分支机构发展会员经费的10%作为活动经费)。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协会申请立项。未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可以协会名义,也可以分支机构名义。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每年12月上旬以书面形式向协会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本会另有通知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在筹备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协会请示,并取得批准:

(一)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或者展览活动;

(二)国际交流活动;

(三)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学术培训活动;

(四)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的活动;

(五)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举办活动;

(六)涉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新闻发布活动;

(七)其他应当请示的活动。

请示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方案、经费预算、合作协议草案等。活动结束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将书面总结上报协会。

分支机构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协会有权责令停止,产生的后果由分支机构承担。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需要与其它民事主体签订合同的,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审核,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法定代表人审核签订或者其授权委托人签订。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合作开展活动,应当对合作方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对合作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对合作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主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以联合主办、协办、指导、支持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业务活动的,应当以协会名义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所涉各方责权利。

涉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不得委托与分支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实施。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组团出访的,应当向协会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注明邀请单位和邀请人的境外邀请函;出访活动日程和内容;出境人员数量及其基本情况;经费来源;人员保险;安全责任等。

分支机构邀请专家、企业人员等出访,需要协会出具邀请函的,应当说明理由、被邀请人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

出访人员不得执行与出访无关的任务。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对开展的活动,包括出访活动,应当及时做好总结或者纪要,认真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规违纪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收入;

(二)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采购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分支机构除会费等免税收入外,其他经营性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由协会财务部统一负责。

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严禁分支机构将收入纳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协会财务部负责各分支机构上报的经费预算和调整预算方案的审核和批复。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财务联系人,负责每月与协会财务部对账,向分支机构宣传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以收定支”,原则上协会不予提前垫支各项费用支出。

第五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各项财务制度,不得擅自设立银行账号或者在挂靠单位挂账、设立“小金库”等。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在注销、变更正职之前,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在注销之前,应当按协会要求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相关事宜。

分支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归协会所有。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新闻宣传管理


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应当遵守协会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下列新闻宣传工作,应当向协会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通过社会公共媒体发布新闻和发表观点看法;

(三)接受社会公共媒体采访,包括:新闻媒体组织开展的采访、约稿、访谈、座谈等新闻活动,采访的形式包括现场、视频、音频和书面等;

第六十三条 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建立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

第六十四条 分支机构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发布本分支机构重要工作、学术会议、行业动态等信息,应当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合法。

第六十五条 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以分支机构的身份举办媒体,包括:纸质报刊、网站和各种形式的新媒体(含开设新媒体账号)。

分支机构对外发布宣传文稿,应当经协会审核批准。


第八章 奖 罚


第六十六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与协会签订责任书。

第六十七条 协会应当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在协会年度分支机构工作会议上公布考核情况。

第六十八条 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分支机构,协会颁发达标证书;对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分支机构,协会予以表彰,并颁发先进分支机构证书。

对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分支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 两年未通过协会年度考核的分支机构,协会应当约谈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三年未通过协会年度考核的分支机构,应当启动更换分支机构负责人程序或注销程序。

第七十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停止业务工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撤换负责人、注销分支机构;涉及经济赔偿责任的,由相关分支机构和责任人承担;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超出协会授权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协会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事项的;

(四)擅自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五)对内设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协会授权使用的资产或者代表协会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擅自开展国家明令禁止开展的活动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立项、审核而开展工作或者举办活动;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协会相关规定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二条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健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