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函发[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7号)文件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反馈行业会员企业发展诉求,促进行业企业自律,现我会组织公开征集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并将相关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后一并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有关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立项条件与范围 (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有关要求,紧密围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优先安排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产业发展亟需的标准,推动符合要求的科研成果向食品安全标准的转化。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拟重点立项制定、修订以下标准: 1.食品中有机污染物限量; 2.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3.食品安全检验方法; 4.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 5.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 6.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 7.特定人群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与检验方法标准以及《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要求的食品营养标准与规范等; 8.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9.其他具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需要通过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以管理的事项。
二、立项申报要求 (一)立项建议应当具备扎实的前期科研基础,标准制定、修订时机成熟。主要技术内容科学合理,在行业内得到广泛认可。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标准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现有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如有相关材料)、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等。 (二)立项建议应当一并提出标准起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相关领域权威的技术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具有标准研制相关工作经验,能够提供相应保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相关单位组成协作组,共同承担标准起草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为项目承担单位在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态度严谨,责任心强。
三、报送程序与时限 请各有关单位将依法提出的立项建议于2019年1月29日前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附件1)电子版或书面材料报送至协会。我会统一于2019年1月30日报送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 电子版请发送至:fu.jiachen@qq.com,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填写并盖章后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9号人卫大厦B座6层,中国保健协会 李妍收。电话:010-59817415
四、有关各企业如在执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过程中发现已经不能满足科技进步的需要,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及企业发展等问题的,也可以随时向我会提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建议,我会也将及时收集并反馈。
五、我会将不定期召开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贯会,请广大企业积极参与。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 妍 傅嘉晨 地 址:北京市潘家园南里19号人卫大厦B座6层 电 话:010-59817415 13601222762 13810060697 中国保健协会 2019年1月10日
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