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严禁使用国家机关名义,从重处罚违法行为 针对近期一些地方在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的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0月14日上午发文重申,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并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凡广告发布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及类似内容,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广告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违反此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现实生活中,打着“国家机关专供”“中央机关特供”等名号的广告却层出不穷。 早在2004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即发布《关于严禁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紧急通知》,强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此次发文进一步明确,凡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各级工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捏造事实,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的,应依照《广告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