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最新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我国食品在标识方面将更加严格。昨日,记者从省质量监督局了解到,今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还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各级质监部门将对2008年12月1日后生产的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食品,依法给予查处。 新规定规范标识内容和形式 记者了解到,《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与以前的规定相比,新规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如食品名称或说明中标注了“营养”、“强化”等字样的,就应该在标识中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 食品标识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作用 据介绍,七类内容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其中包括: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等。 4类食品可免标注保质期 规定还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发现违规食品标识可拨打举报电话 “今年12月1日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还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各级质监部门将对2008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的,依法给予查处。”据省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新规从包装附加标识、标注生产日期、警示标志等方面严格落实了处罚条款,对于违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处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罚款。如发现违规的食品标识,市民可拨打12365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