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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以酶制剂等为原料的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2002)

发布时间:2005-03-18

                卫法监发[2002]1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为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对以酶制剂、氨基酸螯合物、金属硫蛋白以及直接以微生物发酵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规定如下:
  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酶制剂不得用于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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