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核酸类保健食品审评工作,确保核酸类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核酸类保健食品系指以核酸(DNA或RNA)为原料,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生产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申请核酸类保健食品,除须按保健食品的要求提交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配方及配方依据中应明确所用核酸的具体成分名称、来源、含量;
(二)与所申报功能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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