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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保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应符合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05-03-18

(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待业协会或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出具的;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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