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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能否是产品的拥有者,但不是生产者?

发布时间:2006-08-24

    答:进口保健食品申请人应为产品所有权的拥有者及产品质量的承担者。申请人不具备保健食品生产条件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但申请人应加强管理,保证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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