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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试验周期一年多,超过产品保质期,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时需变更批号,可以吗?

发布时间:2006-08-24

答:《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样品试制现场核查小组在试制现场抽样时,应当随机抽取连续三个批号产品样品,抽样数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三倍。因此,现场抽取的进行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样品批号,可以与试验所用的样品批号一致,也可以与试验所用的样品批号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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