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食药监稽[201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整治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秩序,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发布了违法广告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了汇总。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10990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1584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3668次。对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广告,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撤销3个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331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将其中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予以汇总发布。 一、湖南乐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龟蛇酒”, 其功能主治为“滋阴补肾,益气活血,舒筋通络,祛风除湿。用于老年体弱,头昏眼花,腰膝酸软,尿频,四肢麻木,关节酸痛”。广告宣称“一口酒喝好了18种疾病;九年瘫痪在床,6瓶龟蛇酒使我下地能走;每天两口龟蛇酒,大病小病都赶走;服用当天,失眠多梦,心慌胸闷等明显好转,服用15天气短咳喘症状消失,服用一个疗程左右,血压、血脂平稳,关节活动自如,服用3个疗程,心脑血管病患者彻底摆脱疾病突发的危险,整体机能平均年轻10岁”等。该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脉管复康胶囊”,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通经活络。用于瘀血阻滞,脉管不通引起的脉管炎、硬皮病、动脉硬化性下肢血管闭塞症,对冠心病、脑血栓后遗症也有一定治疗作用”。广告宣称该产品可“修复瓣膜,溶抗血栓,再生细胞;服用6-12天,有效裂解凝血块,12-30天,坏死功能逐渐恢复;30-60天,静脉血管逐步畅通;60-120天,血管壁内皮细胞获得再生修复;康复患者病情不再反弹”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辽宁中医学院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珍红颗粒”,其功能主治为“益气养血,滋阴生津,活血化瘀。用于气血双亏、肾阴不足、气滞血瘀引起的面色无华,晦暗生斑”。广告宣称 “每天喝珍红,气足血旺肤色好;服用10天,心烦意乱消除;服用6盒精力充沛;服用2个疗程,气血充盈;服用3-5个疗程彻底告别三虚”等。产品功能与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吉林亚泰明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醒脑再造胶囊(广告中宣传名称:华风再造胶囊)”,其功能主治为“化痰醒脑,祛风活络。用于神志不清,语言蹇涩,口角流涎,肾虚萎痹,筋骨酸痛,手足拘挛,半身不遂及脑血栓形成的恢复期和后遗症”。广告宣称该产品可“专药专治脑血栓,脑出血的特效药;恢复语言和行动功能,患者眼不歪,口不斜,偏瘫病人站起来”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含有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保健食品“东方之子牌双歧胶囊”(广告中标识的名称为“双奇”,国食健字G20050741),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增强免疫力”。广告宣称该产品“适用人群:慢性肠炎、结肠炎、胃窦炎、慢性胃炎等; 服用1个周期后,脓血便、左下腹疼痛等症状可控制,饭量明显增大,服了3个周期后,肠粘膜水肿会逐渐消失,病变部位逐渐好转”等。该产品保健功能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保健食品“创星牌多维苦荞胶囊”(卫食健字(2003)第0144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调节血糖”。广告宣称服用该产品“只需3-6周就能顺利实现人体糖、脂肪、蛋白三大代谢的正常运行,抑制各种并发症”等。该广告含有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和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保健食品“今雄牌苍芎胶囊”(国食健字G20090331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广告宣称该产品“基因口服胰岛素,服用当天停掉所有降糖药和胰岛素;消除高血糖,消除并发症,消除反弹”等。该广告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药品;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请谨慎购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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