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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718-2011的修订内容以及在预包装食品标识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1-10-28

即将于2012年4月20日开始执行的GB7718-2011,代替了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与其相比修订内容为:

一、范围
修改背景:《食品安全法》扩大了GB 7718中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即预包装食品。因此,修订后的标签标准也涵盖了这两类预包装食品。
1)GB 7718-2004中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
2)GB 7718-2011中的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适用于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二、术语和定义
(一)预包装食品
1)GB 7718-2004中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GB 7718-2011中的定义: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生产日期
1)GB 7718-2004中的生产日期:
分为: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包装日期(灌装日期):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GB 7718-2011中的生产日期: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删除:原先的“包装日期(灌装日期)”,将其包含于同一定义中。
(三)保质期
修改背景: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GB 7718-2004中的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质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2)GB 7718-2011中的保质期:
删除: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预包装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三、基本要求(GB 7718-2004中4.7、4.8)
1)GB 7718-2004中的基本要求: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2)GB 7718-2011中的基本要求: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四、标示内容
(一)概述
1)GB 7718-2004中的标示内容:
强制标示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生产日期、净含量等。
2)GB 7718-2011中的标示内容:
•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增加:
一般要求: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二)食品名称
与GB 7718-2004要求一致,无改动。
(三)配料表
1)GB 7718-2004中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
2)GB 7718-2011中的配料清单:
• 按《食品安全法》,“配料清单”修改为“配料表”;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删除了“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的内容——即单一配料的食品也需要标示配料表。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3)添加剂的标示
GB 7718-2004中的标示方法: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 12493规定的代码。如:着色剂(102、113、012)。
GB 7718-2011中的标示方法: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四)净含量和规格
1)GB 7718-2004中净含量是单独的。
2)GB 7718-2011中,净含量和规格是一同规定的。标示方式见附录C。
(五)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GB 7718-2004中无产地要求。
2)GB 7718-2011中,将产地溶入生产者、经销者地址中。(六)日期标示
1)GB 7718-2004中规定:
日期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GB 7718-2011中规定: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
(七)贮存条件
1)GB 7718-2004中规定: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
2)GB 7718-2011中规定: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八)其他标示内容
1)GB 7718-2004中的其他标示内容
包括: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
2)GB 7718-2011中的其他标示内容
增加:营养标签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 13432执行。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九)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十)推荐标示内容
GB7718-2011中新增食物过敏原标示要求: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鱼类及其制品;
——蛋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大豆及其制品;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食物过敏是客观存在的问题,但在现阶段我国对食物过敏尚缺乏风险分析的情况下,食物过敏的风险管理措施和风险沟通工作应当分阶段逐步开展。因此,主要参照CODEX STAN 1 的内容,规定对配料中的食品过敏原在配料表中以易辨识的名称标示,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十一)附录
GB7718-2011增加了附录B、附录C。
附录A: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附录B: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附录C: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净含量、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
以上介绍的为GB7718-2011主要的修订内容,以及在预包装食品标识中的应用,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所是经山东省食品标签评价中心指定的德州唯一的食品标签评价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食品标签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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