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系指在我国新发现、新研制(含新工艺和新技术)或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或食品原料。包括: (一)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及其提取物。 (二)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代谢产物以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三)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 (四)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五)食品在生产或加工中使用了新工艺(包括生产和储存方式等),导致其原有食品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六)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或改造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产品,导致其原有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七)我国无食用习惯的进口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八)符合新资源食品要求的其它食品或食品原料。 列入国家动植物保护名单的野生动植物不能作为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 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实行审批制度,适时公布《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及《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新资源食品名单。 第二章 审 批 第五条 凡未列入《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的新资源食品,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六条 申请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发给《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 (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提取物或微生物代谢产物; (二)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准字()第xx号;进口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进准字()第xx号 第九条 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公告名单及相关内容: (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公告内容包括:名称(对微生物要公告其种属、菌株号等)、特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需公告生物学特征,矿物需公告化学结构特征)、食用部位、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公告内容包括:名称、使用量、使用范围、提取工艺和质量规格标准; (三)食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用新工艺。公告内容包括:工艺名称、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参数和应用食品加工范围。 第十条 卫生部将根据新资源食品的特性和安全食用情况在使用一定时间后适时列入《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 第十一条 《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向卫生部提出换发批准证书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获准换发的,批准证书沿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在生产经营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新资源食品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新资源食品生产。 第十五条 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卫生部公告名单和批准证书的有关内容。不得改变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企业在购入新资源食品时,应当索取卫生部《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或公告的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不得作为食品的原料生产经营。
第四章 标识、说明书 第十七条 新资源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标签卫生标准和要求,根据新资源食品特性标明名称、来源、生产工艺、使用量、使用范围和适宜人群等,可以标注“新资源食品”字样和批准文号。 对用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该食品标签中应标注所用新资源食品名称和使用量。 第十八条 新资源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禁止以任何形式宣传或暗示疗效及保健作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可以对已经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重新审核: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原料审批的新资源食品在认识上发生改变的; (二)新资源食品的来源、用途、应用范围、生产工艺等受到质 疑的; (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核不合格的,由卫生部从公布的名单中撤除或撤销其《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新资源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新资源食品的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虚假标注名称、来源、用途、应用范围、使用量、生产工艺等事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按照国标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T 151931.1-21-2003进行。 第二十六条 新资源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检验机构由卫生部认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1990年由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新资源食品申报材料要求、《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修订说明、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征求意见稿)、《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修订说明、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规范》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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