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健协会 www.tsg-asia.com
当前位置:首页>>特殊膳食用食品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发布时间:2008-02-28

前言

  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 将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
  ----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1);
  ----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5.4.2);
  ---- 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5.4.3);
  ----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
  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
  GB 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1992年4月首次发布,2004年5月第一次修订。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
  ----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本标准适用于3.1所指的、提供给消费者作为饮食用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营养学科专著,2001年4月第1版)

3 术语和定义

  GB 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特殊膳食用食品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包括婴儿食品)。
  这类食品的成分或成分含量,应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
3.2 
  营养素  nutrient
  从食物中摄取的,维护机体生长发育、活动、正常代谢所需的物质,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机盐(矿物质)、维生素五大类。
  水和膳食纤维,以及食物中其他对机体有益的成分也属于营养素。
3.3
  推荐摄入量  recommended nutrient intake (RNI)
  通过实验获得的——可以满足健康群体中绝大多数(97%~98%)的个体——每日维持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活动所需要从食物中摄取的某种营养素的量。
  长期保持推荐摄入量,可以使机体有适当储备。
3.4
  适宜摄入量  adequate intake (AI)
  通过观察和调查获得的,健康群体中的个体每日摄入某种营养素的量。
  适宜摄入量(AI)和推荐摄入量(RNI)都能满足群体中几乎所有个体的需要;而适宜摄入量(AI)的准确性远不如推荐摄入量(RNI)。

4 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2004第4章的规定,但不得标示下列内容:
  a) 对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b) “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c) 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5 标示内容

5.1 强制标示内容
5.1.1 食品名称
5.1.1.1 按GB 7718-2004中5.1.1的规定标示。
5.1.1.2 只有符合3.1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诸如“婴儿配方乳(奶)粉”、“无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强化铁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贫血症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饰词。
5.1.2 配料清单和配料定量标示
  按GB 7718-2004中5.1.2和5.1.3的规定标示。
5.1.3 能量和营养素
  应依据产品实际存在的营养素,按附录A的规定标示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反映食品特性的维生素、矿物质的含量,以及产品的能量值。
  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应标示所强化营养素的含量。
5.1.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按GB 7718-2004中5.1.4的规定标示。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按GB 7718-2004中5.1.5的规定标示。
5.1.6 日期标示及贮藏说明
5.1.6.1 按GB 7718-2004中5.1.6的规定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5.1.6.2 如果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
5.1.6.3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提示。
5.1.7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5.1.7.1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制方法。
5.1.7.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适宜的人群。
5.1.8 产品标准号
  按GB 7718-2004中5.1.7的规定标示。
5.1.9 质量(品质)等级
  按GB 7718-2004中5.1.8的规定标示。
5.1.10 其他强制标示内容
  按GB 7718-2004中5.1.9的规定标示。
5.2 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
按GB 7718-2004中5.2的规定免除。
5.3 非强制标示内容
如有必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5.4 允许标示内容
5.4.1 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
  符合表1界限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能量、营养素含量的水平,如“低能量”、“低脂肪”、“低胆固醇”、“无糖”、“低纳”。

表1

项目      声称    界限(不高于)
能量      低     固体食品:170kJ / 100g
            液体食品:80kJ / 100mL
       无     液体食品:17kJ / 100mL
脂肪      低     固体食品:3g / 100g
            液体食品:1.5g / 100mL
       无     固体或液体食品:0.5g / 100g(100mL)
饱和脂肪    低     固体食品:1.5g / 100g;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无     固体或液体食品:0.1g / 100g(100mL)
胆固醇     低     胆固醇 固体食品:20mg / 100g
               液体食品:10mg / 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
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
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无     胆固醇 固体或液体食品:5mg / 100g(100mL)
            饱和脂肪 固体食品:1.5g / 100g;
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液体食品:0.75g / 100mL;
饱和脂肪的能量占食品总能量的10%以下
糖       无     固体或液体食品:0.5g / 100g(100mL)
钠       低     固体食品:120mg / 100g
       非常低   固体食品:40mg / 100g
       无     固体食品:5mg / 100g
注:饱和脂肪指脂肪中的脂肪酸是饱和的,但以脂肪计。
5.4.2 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
  符合5.4.2.1~5.4.2.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对能量或营养素会计师作比较声称,如“减少了”、“增加了”、“少于”(低于)、“多于”(大于、高于)等等。
5.4.2.1 如标示被比较的食品,被比较的食品应与比较的食品是同类或同一属类的食品,而且容易被消费者理解。
5.4.2.2 应按质量分数或绝对值标示被比较食品与比较的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差异。
5.4.2.3 比较的食品与被比较食品的能量值或营养素含量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 营养素作用的声称
  符合5.4.3.1~5.4.3.3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声称某种营养素对维持人体正常生长、发育的生理作用,例如:
  “钙是构成骨骼和牙齿的主要成分,并维持骨骼密度”;
  “蛋白质有助于构成或修复人体组织”;
  “铁是血红细胞的形成因子”;
  “维生素E保护人体组织内的脂肪免受氧化”;
  “叶酸有助于胎儿正常发育”。
  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也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
5.4.3.1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的相对差异不少于25%。
5.4.3.2 被声称的营养素在所示产品中的含量显著。
5.4.3.3 被声称的营养素的作用有公认的科学依据。
5.5 推荐标示内容
5.5.1 在标示营养成分的同时,可以依据适宜人群,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推荐摄入量(RNI)的量,例如X%。
5.5.2 如果《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未提供推荐摄入量(RNI),可按质量分数标示每份或每100g(100mL)食品中的营养素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参考摄入量》中适宜摄入量(AI)的量,例如X%。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A.1 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

A.1.1 能量
A.1.1.1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的能量值。
A.1.1.2 能量以千焦(kJ)或焦耳(J)标示。
  示例:1966kJ/100g,或1966kJ/100mL。
  注:食品的能量是指食物中能提供燃烧热的能量,即热能。
A.1.1.3 营养素的能量系数按以下数值计算:
  碳水化合物     17kJ/g
  蛋白质       17kJ/g
  脂肪        37kJ/g
  乙醇        29kJ/g
  有机酸       13kJ/g
A.1.2 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蛋白质、脂肪、膳食纤维、碳水化合物(指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含量(g)。
  如需标明碳水化合物的类型,应按以下方式:
  每100g或100mL含碳水化合物X X g,其中X X糖(如葡萄糖、蔗糖)X X g。
A.1.3 维生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维生素的含量[mg、µg或国际单位(IU)]。
  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以mg或µg表示;
  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以国际单位(IU)或mg、µg表示。
A.1.4 矿物质或微量元素
  应标示每100g(100mL)或每份(每餐)食品中矿物质、微量元素的含量(mg或µg)。

A.2 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

  可采用A.2.1~A.2.3任意一种,或兼用其中二种、三种方式标示能量、营养素的数值。
  其中A.2.1是最合理、消费者最容易理解的方式。
A.2.1 标示范围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为3.0%~3.5%”;“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为6mg~11m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超出标示值的范围。
A.2.2 标示平均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平均为3.0g”,“每100g乳粉中铁的含量平均为8mg”;或在营养成分(表)的适当位置标示“每100g(100mL)平均含量”。
  按此方式标示时,强化的营养素或天然存在的固有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低于标示值的80%。如声称低能量、低脂肪、低饱和脂肪酸、低胆固醇或低钠时,这些物质的实际含量不得超过标示值的20%。
A.2.3 标示最低值或最高值。如“每100mL灭菌纯牛乳中蛋白质的含量不低于3.0g”(或“蛋白质不低于3.0g/100mL”);“每100g脱脂乳粉中脂肪的会计师不高于1.5g”(或“脂肪会计师不高于1.5g/100g”)。
  按此方式标示时,营养素的实际含量不得高于或低于对应的标示值。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