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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五年首修 严格监督管理保健食品

发布时间:2014-06-24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后,时隔五年第一次修改。草案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现行法仅在第五十一条对保健食品做出了规定,指出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监管”,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不得声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当载明宜忌对象等信息,并保证说明的真实性等。

修改后的草案从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均为保健食品相关规定,且文字量较大。增加的内容包括设立“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将需要注册的和只需备案的保健食品区分,规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文件内容,等等。

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且具有科学依据,并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一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根据新规,使用新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需要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要求保健食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特例是“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包含以上特例在内,其他类别的保健食品均只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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